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协调配合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就违法设置车身户外广告和车身标识行为的处理结果互相通报情况,共享违法车辆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