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应当配合执行;不予配合的,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求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利用其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警示信息;所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求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利用其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警示信息;所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