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及时整改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