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就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影响所作的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