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对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整改或者拆除;
(二)委托专业机构每二年对大型或者距地十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进行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信息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
(三)对连接互联网的电子显示装置控制系统开展日常网络安全检查检测;
(四)在气象部门发布雨、雪、大风等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进行安全检查;
(五)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第(二)项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与相关的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安全管理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引导和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与相关的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商业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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