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承担下列日常维护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破损、画面脏污、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维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保持功能正常、显示完整;设施残损、显示异常的,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四)相关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及时更新。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破损、画面脏污、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维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保持功能正常、显示完整;设施残损、显示异常的,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四)相关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