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方式;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影响设置载体安全;
(四)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标语宣传品设置的其他规定。
(一)不得采用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方式;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影响设置载体安全;
(四)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标语宣传品设置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