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八条 经许可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地点、形式、数量、规格和期限设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