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
跨区或者在下列区域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各环路和高速公路;
(三)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在其他区域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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