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五条 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的,所有人应当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设置规范编制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牌匾标识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本条第二款所称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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