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七条 下列地区除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置外,禁止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中南海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三)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
(四)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二环路、高速公路;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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