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四条 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要求,并遵守国家和本市交通安全、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识别。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