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二条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和风貌以及周边景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