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条 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
(三)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五)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
(六)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八)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九)不得影响牌匾标识设施载体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章对牌匾标识设置的其他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
(三)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五)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
(六)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八)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九)不得影响牌匾标识设施载体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章对牌匾标识设置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