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办公、经营场所固定式牌匾标识(以下简称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定区域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定区域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