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结合公交候车亭样式,编制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区域、类型、面积控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由公交候车亭权属单位按照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要求设置,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由公交候车亭权属单位按照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的要求设置,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