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为举办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其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没有活动举办场所的,不得设置。
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二日内撤除。
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二日内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