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妨碍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
(五)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六)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七)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八)不得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
(九)不得违反规划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建筑物窗户;
(十)不得违反规划确定的亮度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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