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二条 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施所有人应当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提请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开展设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