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的,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期限内确定有偿使用期限;在有偿使用期限内,受让人不得转让设置权。
在有偿使用期限内,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调整导致商业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拆除或者整改的,设施所有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对设施进行拆除或者整改;经评估,政府对设施所有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规划期限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调整导致以无偿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拆除或者整改的,设施所有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对设施进行拆除或者整改;经评估,政府对设施所有人的设施建造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的,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期限内确定有偿使用期限;在有偿使用期限内,受让人不得转让设置权。
在有偿使用期限内,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调整导致商业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拆除或者整改的,设施所有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对设施进行拆除或者整改;经评估,政府对设施所有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规划期限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调整导致以无偿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拆除或者整改的,设施所有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对设施进行拆除或者整改;经评估,政府对设施所有人的设施建造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