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或者电子显示装置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应当就预留的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或者电子显示装置位置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应当就预留的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或者电子显示装置位置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