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八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查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征得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后,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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