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以及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