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天安门广场以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以及故宫周边;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
(三)钓鱼台国宾馆周边;
(四)国家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
(五)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
(六)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区域的具体界线由城市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中明确。
(一)天安门广场以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以及故宫周边;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
(三)钓鱼台国宾馆周边;
(四)国家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
(五)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
(六)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区域的具体界线由城市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