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在规划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