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