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 下列区域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首都功能核心区;
(二)城市副中心;
(三)火车站地区;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机场地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区域以外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街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建成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即时向社会公布。
(一)首都功能核心区;
(二)城市副中心;
(三)火车站地区;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机场地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区域以外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街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建成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即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