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九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