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期限为十年,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期限为五年。
规划期限届满前一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修订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修订并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经评估不需要修订的,编制机关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规划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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