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二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
商业街区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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