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牌匾标识 第三十一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场所的,牌匾标识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统筹管理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督促牌匾标识的所有人依法合规设置牌匾标识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牌匾标识的,固定式牌匾标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未及时拆除的,牌匾标识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
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牌匾标识的,固定式牌匾标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未及时拆除的,牌匾标识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