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交易的卖方、中介方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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