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经营、发布技术交易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