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