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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