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京津冀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