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