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京津冀一卡通的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进行宣传,引导持卡人和有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