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推进省级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信息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共同制定京津冀一卡通业务和技术标准,推进京津冀三地用卡业务互认、数据互通。
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京津冀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京津冀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