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八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八条 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用场景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和提升改造等工作。新增用卡点位时,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前统筹考虑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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