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六条 京津冀一卡通应用场所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