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4-09-27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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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公共服务便民化水平,推进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动京津冀协同... 第二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以下简称京津冀一卡通),是指在京津冀三地行政区域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三条 京津冀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协作共享、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四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京津冀一卡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和配套措施... 第五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京津冀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将京津冀一卡通纳入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 第六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京津冀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交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 第七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办理方式和时限、服务流程等信息,为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 第八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八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编制京津冀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应用项目清单应当包括应用事项... 第九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依法具有在京津冀办理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身份凭证功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条 京津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在三地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养老保险、医... 第十一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京津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在三地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 第十二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二条 京津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三地乘坐常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三条 京津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在纳入应用项目清单的图书馆、博物馆、旅游景区、公园等文化和旅游场所入馆借... 第十四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四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探索开展京津冀一卡通服务管理创新。 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增加社会保障卡的业务应用功能,推进公共服务事项集成办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六条 京津冀一卡通应用场所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和本市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领域,不再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码)。国家另有发卡(码)要求的,按照规定实... 第十八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八条 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用场景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和提升改造等工作。新增用卡点位时,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九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推进京津冀一卡通和京津冀一网通办融合发展,推动电子社会保障卡二维码与政务服务码、其他行业... 第二十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推进省级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社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构建京津冀一卡通安全防护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及其他用卡场景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京津冀一卡通的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及其他用卡场景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京津冀一卡通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责...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京津冀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