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京津冀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交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文物、园林绿化、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京津冀一卡通的业务应用、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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