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京津冀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将京津冀一卡通纳入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京津冀一卡通相关工作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