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四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京津冀一卡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和配套措施,汇集民生服务事项,推进跨区域业务协同,统一应用场景,拓展应用领域和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