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八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八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编制京津冀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应用项目清单应当包括应用事项、业务场景说明、应用场所、用卡形式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