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条 京津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在三地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