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京津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在三地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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