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三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三条 京津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在纳入应用项目清单的图书馆、博物馆、旅游景区、公园等文化和旅游场所入馆借阅、入馆参观、入园游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