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第十二条 京津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三地乘坐常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